读者询问:以前我在镇上有个权证齐全的门面。七八年前,我把它以几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但买方一直不找我过户,现在全国开始统一的房产登记,请问,那门面还会登记到我名下吗?要是登记在我名下,国家又据此向我收房产税怎么办?
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少波答复:这两点你都不用担心。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你们间的买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