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荆门房信网 2013-06-1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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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日前出台,《细则》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项目以及装修收费、停车收费,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代收费用进行了规范。《细则》由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联合制定,两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市民如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物业服务收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可向物价和房管部门投诉,两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予以查处。

  关键词:分类管理

  按照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按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介入服务的阶段和物业特点不同,物业服务分为前期物业、等级物业(或正式物业)和等外级物业服务。按照物业企业对物业小区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不同,将等级物业服务(或正式物业服务)分为三个服务收费等级,最高服务收费等级为一级,依次为二级、三级,不符合评定等级条件的小区为等外级。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价和房管部门公布的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的下限标准。物业小区服务等级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评定。

  关键词:一费清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清”制度,物业公司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秩序维护等全过程服务后,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关键词:空置期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应作为物业服务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一年内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企业备案说明,一年内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超过一年的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廉租住房物业费按所在小区同类型住房等级收费标准的50%交纳。

  关键词: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公司要在小区内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特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年度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价和房管部门的监督。

  关键词:停车费

  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不少小区由于设计先天不足,车库车位很少,物业公司便利用公共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划定停车位后,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制定,有的小区高,有的小区低。

  “在自己的小区停车还要交费?”一些小区业主对此不满。停车收费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细则》针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规范:

  物业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停车场权属单位、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按物价部门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包括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收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对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物业不得收取费用。

  关键词:共用设施维修费

  《细则》还规定,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由业主额外负担。小区内没有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关键词:装修保证金

  小区交房后,业主都要对房子进行装修。装修时,物业公司一般会对业主收取一些费用。

  《细则》规定,业主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有关责任义务、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并可按照物价和房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费、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等费用的具体标准。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装修工程竣工并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180天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关键词:水(电)费

  有些小区存在转供水、供电现象,业主购买水、电时,须向物业公司交费,收费标准要比直供水、供电用户标准高出许多;有的物业公司,将小区公用照明费用,绿化洁净用水作为损耗,分摊到了业主头上,直接加在电价、水价上,致使价格过高。按照《细则》规定,公共公用及物业办公用水、电,费用应从物业费中支出,不能计在实际损耗额度内。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总表与分户表之间发生的用水(电)损耗,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不含公共公用及物业办公用水、电)在用户之间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水(电)损耗在业主间分摊的具体情况。业主所用水(电)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严禁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进行分摊。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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