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常见霸王条款,你可曾遭遇

荆门房信网 2013-09-02 15:37
217

  不少商家在购物小票上经常加盖一个“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印章,对此很多市民早已习惯。近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指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商家的做法违法。

  8月下旬,记者跟随市工商局东宝、掇刀分局的执法人员,前往城区各大卖场和住宅小区巡查霸王条款。从巡查结果和近期受理的举报申诉案例中,市工商局评出了十条最常见的霸王条款,由公职律师点评,并通过本报发布,提醒消费者在遭遇以下霸王条款时,及时拨打12315维权。

  案例一:家电外包装丢失概不退货

  案由或条款: 7月上旬,消费者谢先生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不久,谢先生发现该彩电有质量问题。按照“三包”规定,商家应予退货,但该商场以彩电无包装箱为由拒绝退货,而谢先生在拆封当日已将外包装作废品处理。

  点评:消费者购回大件家电商品,一般不会将体积较大的包装物留下来,彩电有质量问题,在“三包”期间经营者应予以修理、退货或者更换,而“三包”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退换货时必须有完整的包装物。因此,商场不能以无包装为由拒绝退货。

  案例二:不缴水电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不得装修

  案由或条款: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时,水、电、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缴齐,否则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业主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与入住装修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强迫业主同意。

  案例三:酒店免费停车受损责任自负

  案由或条款:8月初,市民包先生去一酒店参加升学宴,将车停在酒店门口的停车位。升学宴后,包先生取车时发现右车门被刮伤,可酒店保安却以免费停车场事先已写有“免费停车,车损自负”字样拒绝理赔。

  点评:尽管酒店与包先生之间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已经存在的消费合同而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法》所确立保护的合同权利义务之一。根据附随义务的“过错责任”特点,酒店应该对因自己未能尽到管理责任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四: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案由或条款:中天街某商场在购物活动中标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场)所有。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天街某商场这一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利,有失公平、公正。商家只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绝不是最终裁决。

  案例五:活动赠品、奖品,商家不予“三包”

  案由或条款:今年5月,市民苏先生在某家电卖场购买了一款手机,因当天商家促销,又赠送了苏先生一个电饭锅。可电饭锅只用了四次,就发生故障。卖场表示对赠品不负质量责任。

  点评:该家电卖场的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卖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卖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卖场随销售商品而赠送消费者的其他商品的退、换、修责任不得免除,不论经营者是否明示,均应承担责任。其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不具合法性。

  案例六:促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案由或条款:近日,市民常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她在某商场名品促销会上,以5折的价格购买了一件某品牌短裙。回家后,常女士发现这件短裙并不合身,随后找到商家退货,但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货。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降价销售仅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属无效条款。

  案例七:消费卡过期无效

  案由或条款:消费者彭某去年在某商场购买3000元消费卡,消费1500元后,被单位派出学习一年,今年7月底,彭某拿着消费卡再到该商场消费时,被告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彭某仔细一瞧,消费卡背后有一细小的文字说明:该卡一年内有效。

  点评:消费卡一般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消费,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进行消费,每次消费单独结算,直至卡内现金用完之后作废。卡内如有剩余现金,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随意规定期限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逃避自己的义务,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有余额表示经营者并未对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案例八:通讯业务不取消视同默认

  案由或条款:某通讯公司规定:用户在约定时间内可免费使用相关业务,如果到期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指定营业厅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通讯公司先以免费服务吸引顾客,然后在媒体上发布通知,规定时间、地点,让消费者取消该业务,否则就视为默认同意该项业务的使用,这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九:损坏宾馆财物翻倍赔偿

  案由或条款:武汉的金先生上个月来荆门入住市区某宾馆,在房间内不慎将一普通玻璃杯打碎,外出办事时又不慎将钥匙卡丢失,宾馆要求金先生赔偿玻璃杯30元,钥匙卡200元。

  点评:宾馆虽然在服务指南中规定了损坏赔偿的价格,但是如果超出所损物品过多的价值,则可能构成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损坏财物固然要赔偿,但宾馆要求消费者做出高于市场价数倍价格的赔偿,显然违反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宾馆要求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得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案例十:商品房外墙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案由或条款: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屋顶、外墙面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因此,开发商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让渡上述权利。

  设定不平等条款,最高罚款3万元

  近几年来,我市工商部门重点对包括自来水、燃气、房地产、装饰装修、房屋中介、电信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审查,一批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得到了制止和纠正。

  今年以来,我市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检查经营合同3100份,纠正违法合同条款268条次,查处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59宗。

  “商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根本用意就是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如果遭遇了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可向12315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处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