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违建房  签了合同都没保障

荆门房信网 2013-09-14 09:45
268

  本报记者 汪兵洋 通讯员 成东  一购房人,出钱买了别人的违建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结果没及时领用该房屋,而被建房人另行处理,等买房人知道时,已经讨不回来了。这一案例警示市民:购买违建房,签了合同都没保障。</P><P> 

  2010年11月,荆门城区开发商张老板与王老板签订一份建房协议,将城区一地块上的一栋单元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八层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王老板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为26万元,以该栋六楼110平方米、七楼90平方米抵付。2011年7月,王老板带着市民老胡找张老板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上述抵付的六楼住房。老胡以儿子小胡的名义签订合同后,张老板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条,收到小胡支付购房款16万元。该房款由小胡(老胡代付)已支付给王老板,张老板只是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2年1月,王老板因急需资金周转,找小赵借款,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售房合同书,又将上述六楼房屋,以14万元价格出售给小赵,注明此房作抵押用途,逾期无能力还款就抵给小赵。借款到期后,小赵找王老板索款,王老板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小赵算是占有了上述房屋。2012年5月,小赵将该房以18万元价格出售给市民小邓。小邓将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  

  今年1月,外出打工的小胡回来,到购买的房屋去查看,发现小邓“未经许可擅自居住”在父亲为自己购买的房屋里,便与小邓多次协商,未果,遂于今年3月诉至掇刀法院,称自己与小邓素不相识,也无债权债务纠纷,小邓侵犯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给该房屋造成损失,请求判令小邓停止侵权、腾退房屋,赔偿损失2万元。 

  因案情较复杂,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是在近日。那次庭审结束后,法官给出处理意见,认为,开发商张老板未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擅自违法建设私房,并将该案中涉案房屋出售给小胡,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老板与小胡签订购房合同后,小胡虽然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张老板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了王老板,抵付建房人工工资,小胡没有真实取得,且该房屋至今尚未登记在小胡名下,诉争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现小邓从小赵手中取得房屋并装修,实际占有、居住、使用,强制迁出势必造成更大的损失。小胡对其支付的购房款及损失赔偿,可以另行向实际收款人讨还。

  依据该意见,在法院准备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时,小胡主动撤诉,另寻维权途径。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