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卖房 事后否认 法院:白纸黑字,必须认账

荆门房信网 2013-09-1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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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多岁的老郝是京山人。今年4月初,他来到京山法院,要起诉熟人老陶。老陶比他大10来岁,是老乡。</P><P> 

  老郝称,2007年9月,自己和老陶经过协商,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老陶将他在京山城区的一套房屋和一间储藏室,作价20万元卖给自己,自己于同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当年,老陶先后向老郝交付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并出具了证明一份。老郝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老陶不予配合,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老郝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双方当年签订的协议有效,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判令老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P><P>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老郝出具了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明自己当年一次性支付了所有价款,老陶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与自己协商达成的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另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对方把房产证、钥匙已交付给了自己,自己已实际居住此房屋达五年半之久。</P><P>

  对老郝的说法,老陶称不真实,当时合同的签订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在醉酒且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商的房款是27万元,酒醒后发现协议签订的是20万元,当时就提出异议,且所签合同只是草稿;储藏室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进行转让和买卖。</P><P> 

  法院查证,那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签名,老陶承认是自己签下的,因此,法院认为这白纸黑字的签名是真实的。至于储藏室,协议上明确约定该室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双方当时都知道且认可,买卖的只是使用权。所以,法院对老陶辩解的储藏室“不能转让和买卖”不采信。</P><P>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老郝和老陶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老陶虽辩称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自己当时受胁迫的证明等),且老郝支付了协议约定的价款后占有使用该房屋多年,故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老陶将房屋卖给老郝后,应协助老郝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法院遂判决协议有效;判决老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老郝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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