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道华 通讯员邓艳)日前,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出台。凡是今年4月1日后,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均纳入监管。开发企业若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除限期纠正外,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诚信系统。
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科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本月出台了《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已于4月10日开始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细则》规定,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从荆门银监分局提供的备选名录中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出现多个项目的,应当分别开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从荆门房管网下载打印《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经开发企业与合作银行分别盖章后,开发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房管部门审核,并签订《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监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记录,实行预售资金分级监管。由监管机构根据商品房销售进度,将预售资金的30%—50%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在信用等级没有评定前,重点监管资金范围为预售资金的40%。除此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应及时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开发企业若未按规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除限期纠正外,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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