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道华 通讯员唐东云)行政诉讼案件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已成为市政府明文规定,可效果不够理想怎么办?日前,市房产管理局出台了《荆门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案件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明晰应诉责任流程、规范诉讼出庭旁听、完善生效文书履行和强化过错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对规范行政案件应诉作了详尽规定。
近年来,我市房管部门应诉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并长期位居行政机关前列。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行政案件应诉工作随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应诉工作机制不畅、防范整改意识淡薄、过错责任追究缺失等。《规定》的施行有利于快速提升该局行政案件应诉能力,有效改善复议监督及司法监督质效,深入推进房管部门依法行政。
据介绍,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对行政机关答辩(复)、举证、依据提供等事项作出了十天内完成的规定,不提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依据,直接意味着行政机关败诉。对于一个内设科室和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来说,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应诉工作机制,十天内有效完成上述工作难度显而易见。新近出台的《规定》建立了政策法规科主办、具体实施单位及科室协办、行政首长及分管领导决策的应诉工作体制,明确规定了应诉流程、责任事项、办理时限及具体要求,真正实现行政案件闻“诉”即动、协同配合、高效应对。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诉讼案件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已成为市政府明文规定,且要求越来越严。实践中,案件开庭基本上是由“一把手”和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涉案直接责任单位及人员并未参加,对执法差错影响、司法监督压力没有切身感受,导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效果不够理想。《规定》强调“抓两头不忘中间”,要求具体实施单位及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必须陪同行政首长出庭,必要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发言辩论,这一举措将让相关直接责任单位及人员现场感受庭审氛围。
《规定》要求具体实施单位对败诉的行政案件应当深刻剖析原因,撰写专题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不允许“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同时规定,对因工作人员过错败诉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导致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有权进行追偿。事后惩处机制的建立迫使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法意识,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执法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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