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是《公证法》颁布8周年纪念日,20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公证暂行条例》到《公证法》,在法律上发生了根本变化,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加清晰透彻了解《公证法》的意义和作用,东宝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熊三军(以下简称熊局长)就《公证法》的有关问题现场回答了本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年是《公证法》颁布八周年,请问熊局长:《公证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较,《公证法》有哪些变化呢?
熊局长:《公证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第一部公证法律,是规范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法,确立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较,《公证法》的变化有四点:一是《公证法》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更清晰、具体和准确。公证活动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公证法》确定公证机构执业的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平等性、专业性的属性。三是《公证法》第五章以专章对公证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公证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以专章规定了公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公证员要承担错证等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的法律责任。
记者:《公证法》出台后,将有助于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哪些作用?
熊局长: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
可以举例说明,甲乙双方拟签订借款合同,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处依法审查双方签约的主体资格和意思表示,避免不合法、不真实的情况;依法为其审查、修改合同,使之符合双方利益,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公证书出具后,使得合同双方的行为处于法律监控之下,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违约的,公证书将作为法定证据,供审判机关运用;对双方承诺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降低司法成本。
可以看出,公证除起到纠纷预防的作用,同时也是维护社会诚信、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
记者:请问熊局长,我们现在办理的公证业务主要范围和种类有哪些?
熊局长:《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上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记者:办理常用公证,如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熊局长: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人为单身的,需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或商品房电子档案或其他由开发商提供的能够证明商品房基本信息的书面文件;
4.《授权委托书》
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本证明由公证处提供格式,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或被继承人生前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并加盖公章);
4.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其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中亲属关系相关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被继承人生前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无结婚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且与配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其他不能提供结婚证的,一般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或被继承人生前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单身的,提供被继承人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6.遗产的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存折、存单等(均为原件);
7.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的,需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8.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继承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10.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供遗嘱及相关遗产清单;
11.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记者:我们在办理公证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赠与合同公证,赠与标的物是房产,而赠与人仅有这一套房产,便在合同中约定“赠与人将房产赠给受赠人后,对该房产保留永久居住权。”赠与人认为对赠与房产保留永久居住权,那么就不会因为将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后,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吗?
熊局长:赠与合同中即使写明“赠与人将该房产赠与受赠人后,对该房产保留永久居住权”,该权利也很难实现。依据赠与合同房产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产所有权人如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无论是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是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第三人均难以知道且无义务履行赠与合同设定的条件。该房产所有权转移后,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部权利均由第三人享有,此时赠与人的“永久居住权”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如房屋所有权人对赠与合同中自己的居住权有特别要求,建议办理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记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已付清了房款,并使用房屋,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买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才知道卖方已死亡。房管部门以卖方死亡为由,必须办理继承房产公证手续才予以变更。公证处能否为当事人办理该房屋的继承公证?
熊局长:房产转移以变更登记为准,买房未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仍为卖方所有,现卖方已经死亡,可先办理卖方的继承公证,然后由卖方的继承人与买方签订有关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某夫妻共有房屋一套,男方死亡后,其一个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公证处已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但继承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该继承人要求撤销上述公证,并愿意放弃继承改由其母亲继承。请问是否允许这样做?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熊局长:不允许。这是因为:
①公证书已经出具、生效,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
②当事人反悔不构成撤销公证书的要件;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④欲使其母获得房屋,可以在依据继承权公证书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另行赠与。
记者:好的,刚才您介绍了《公证法》颁布后的有关情况和办理公证的程序、需提供的材料并用案例对公证知识进行了解答,相信广大市民对公证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东宝公证事业更好的为预防纠纷、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也祝贺东宝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熊局长:谢谢!我们也希望通过努力,为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更加优质的公证服务,起到预防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此感谢广大市民和各级领导对东宝公证事业的支持和理解,相信我们一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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