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日前发文,明确居民生活用电范围,从9月1日起,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均属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交纳电费。
按照规定,以下四类用电均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具体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各类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类比例或用电数量。相关用户应当主动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经供电部门现场核查无误后,对符合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规定的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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