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建现有多少违建?1437处

荆门房信网 2013-10-1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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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市控违办了解到,《荆门中心城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出台,将对2011年8月1日前形成的1437处总计202.79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没收、补办手续、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置。2011年8月1日以后新建的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

  为何以2011年8月1日为界?当天召开控查大会

  2011年8月1日,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会议决定,从当年8月1日起,开展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重点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未按规定缴纳税费或偷税抗税、偷逃规费,获取非法收入的违法建设。

  会上,时任市长的万勇代表市政府与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市政府也向各区各部门发布了《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2011年8月1日前形成的违法建设有1437处,总计202.79万平方米。市控违办工作人员透露,2011年8月1日开展查处违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已拆除违建30万平方米。

  “我市违建的种类很多,大体来说有六种类型。”市控违办工作人员介绍,违建类型包括在公共场所和居民生活小区任意违法搭建,侵占公共绿地、挤占消防通道、占压地下管线,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随意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乡结合部等待开发区域突击抢建;居民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扩建;非法转让土地或以联合开发名义大肆建设后出售谋利;批少建多。

  分类处置方案解读

  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违建,拆除

  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具体如下:

  严重影响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为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防洪道、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不符合荆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拆除的。

  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违建,没收

  予以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如下:

  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予拆除,但已部分或全部出售入住,暂时无法清退的;

  居民改建、扩建和多户联建,原房屋有合法土地、房产等权属,超占土地或超建面积较大的,对超建部分依法予以没收;

  其他应予依法没收的。

  可整改的违建,补办手续

  可采取整改措施后补办手续的违法建(构)筑物如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原住房2011年8月1日前已拆除未建设的,按照“三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政策申报;

  原地改建、扩建房屋,未超占土地和超建面积或超占土地行为轻微(10m2以内)、超建面积较少(100m2以内)的;

  多户联建,未超过原土地证和房产证总面积,达成已建房屋分割协议的;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相符的。

  违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查处重点如下: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违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原住户和购房户,均有安置

  违建被拆除或没收后,原住户安置包括恢复性重建、异地安置、还房安置、就地安置等安置办法。

  恢复性重建。违法建设拆除后,持有土地、房产等证件的原住户可以按照“三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则申请恢复性重建。

  异地安置。因拆除违建地块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等原因不能恢复重建的,可以对原住户进行异地安置,安置点由各区会同市规划部门确定。

  土地收储。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占用土地,由各区和市城管、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议,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储。居(村)民未建待建土地、拆除的违法建(构)筑占用土地,不能恢复性重建,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储。

  还房安置。按有权属房产面积,由各区从没收质量合格的违法建设中对原住户进行安置。原住户缴纳相关税费和基金后,办理产权。

  就地安置。违法建设被部分没收的原住户,缴纳相关税费和基金后,办理未没收部分产权。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所属地块在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时统筹解决。

  对拆除或没收后购房户也有安置措施,安置措施包括清退购房款、临时居住等。其中,清退购房款由违建行为人清退购房款,违建行为人拒不清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收的违法建设应要求已居住人员搬离,暂时无法搬离的,可以有条件允许临时居住。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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