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把房子卖给别人,却一直不协助过户,成了被告。近日,经掇刀法院调解,该市民最终达成协助过户协议。
卖房人胡师傅,家住荆门城区。2004年6月,胡师傅拖欠一实业公司货款,在被执行时,将自己位于掇刀的一套房屋抵付给实业公司。后因该房屋产权证暂时无法过户,经相关各方协商,由市民刘女士代胡师傅偿还实业公司欠款,胡师傅将该房屋转让给刘女士,并于2012年10月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转让价人民币8万元(此款已付),于合同订立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费用由刘女士承担;刘女士还应支付胡师傅协助费1万元。合同订立后,刘女士支付5000元,但胡师傅至今不履行房屋产权过户义务。
今年5月,刘女士认为胡师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遂将其告上掇刀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卖房给别人,协助过户是卖方的法定义务。近日,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胡师傅今年11月协助刘女士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办证费用由刘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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