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民关注的《荆门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我市一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出售了。根据《办法》规定,我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宝区、掇刀区、荆门高新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而政府将收取其差价部分的一半。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前提是,必须按照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和经济适用房购买价格差价缴纳一定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其中,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是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因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退出的,政府按照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按每年2.5%确定。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5%+购买年度至回购年度的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涨幅]。例如:A家庭于2010年5月以1170元/平方米价格(总价款105300元)在梨园小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10月因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原因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1170元/平方米×90平方米×(1-3×2.5%+15.2%)=113408元;B家庭于2012年1月以1185元/平方米(总价款106650元)在杏园小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8月因继承其他房屋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1185元/平方米×90平方米×(1-1×2.5%+6.1%)=110489元。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上可优先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对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要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的,产权人须按照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核定价格为准,具体数据由市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比如,C家庭于2005年以1300元/平方米价格在康居苑小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如近期上市交易,该小区商品住房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应上缴政府收益=(3200元/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90平方米×50%=85500元;D家庭于2006年以808元/平方米价格在东方果园新城小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如近期上市交易,该小区商品住房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应上缴政府收益=(3000元/平方米-808元/平方米)×90平方米×50%=98640元。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变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变为出让土地。</P><P> 该负责人强调,根据《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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