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墙体渗水开裂 业主拒缴物业费被起诉

荆门房信网 2014-04-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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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1日上午9点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起诉荆门碧桂园凤鸣湖某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该庭设于漳河新区双喜街办进行审理,期间有街办人大代表、小区业主、相邻小区物业代表前来旁听,被告当庭陈述欠费理由墙体渗水、开裂、花园有垃圾等,但该业主所诉均不能成为拒缴物业的理由。
 
  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并无维修义务。在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了房屋问题后,物业公司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协调,履行了相关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办理入住登记后便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向物业公司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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