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必须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吗?

荆门房信网 2017-07-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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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区内有一个露天篮球场,每天都有篮球爱好者在此打球。最近一段时间,不断有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每天早晚打篮球的喧闹声很大,影响了他们的正常休息,希望可以将篮球场改成小花园,一则保证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二则可以改善业主的居住环境。于是,业主委员会准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此事。由于召开业主大会集中讨论有一定的难度,业主委员会就采取了发放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征求业主的意见,结果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就在开始动工改建的时候,有业主出来反对,声称改建工程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集中讨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业主委员会认为已经书面征求了意见,大多数业主同意,无需集中召开业主大会,为此双方发生了冲突。


  【案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据此,业主委员会虽然没有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但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得到法定人数的支持,该决定就应该对全体业主生效。部分业主认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集中讨论属于违法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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