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政府发布部分规范性文件修改通知

荆门房信网 2017-09-2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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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荆门市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17〕28号)。通知决定对《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荆门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荆政发〔1997〕57号)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删除第七条。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400元/m2,县(市)150元/m2。”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扶正或砍伐树木,并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三、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批准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但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共绿地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关于《荆门市殡葬管理规定》(荆政发〔2003〕10号)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木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限期改正。”


  五、关于《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荆政发〔2005〕29号)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方案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正在施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白蚁防治单位可据实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确需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的,应当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四)删除第十五条。


  六、关于《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荆政发〔2010〕18号)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七、关于《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荆政发〔2011〕15号)


  将第六点修改为:“对批准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市园林局要加强跟踪管理,及时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八、关于《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荆政令第2号)


  (一)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属整体报建、分期建设的,其分期建设部分配套绿化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经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后,可延期建设,延期时限不得迟于所有主体工程完工之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订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并落实恢复责任后,方可占用。”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绿化补偿费按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九、关于《荆门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荆政令第19号)


  删除第十四条。


  十、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9号)


  将第五部分修改为:“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1.特殊岗位津贴、女同志卫生费;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县(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补贴;3.奖励性补贴,主要包括获得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4.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和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和医疗卫生事业‘两类单位’可按此办法执行。”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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