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原来的房产证、土地证还有效吗?
答:实行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按原证登记的用途分别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上载明。若权利人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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