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棚改领导小组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中国·沙洋 2019-07-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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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一购房者因未支付85万元尾款而摊上官司,法院调查发现原是购房者征信过不了关、银行按揭办不下来所致。


  原告为沙洋一房地产公司,被告为购房者郑某。前不久,原、被告双方为一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原告沙洋一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郑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合同约定:郑某向沙洋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沙洋县纪山镇五龙一路南侧的一处住宅,总房价为142.9439万元,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31.48%给出卖人,即45万元;买受人必须在2017年10月29日前,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9.06%给出卖人,即12.9439万元;买受人必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59.46%(银行按揭款项)给出卖人,即85万元。合同中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


  郑某依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前两笔房款45万元及12.9439万元,后期的85万元双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清。银行因郑某征信反映出他曾逾期次数过多而拒贷,郑某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85万元购房款。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银行告知被告因征信逾期次数过多拒贷,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原因致使被告无法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余款。但双方并未补充约定如按揭贷款未审批通过,双方的购房款支付期限及方式。另考虑到从被告知晓按揭贷款未审批通过至今一年多,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8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商品房市场价低于诉讼时的市场价,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以未支付房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洋一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85万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未支付购房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计算至购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按揭贷款前先到相关部门查一下征信报告,一旦有影响贷款的情况,购房切记要慎重,以免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编辑者:liu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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