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房地产税 能否取代"土地财政"?

荆门房信网 2013-05-3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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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热议的重要话题之一,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企业和百姓对这种税收的普遍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不少人对于这种税收的概念和作用等常识还缺乏一些必要的了解,以至于出现了一些模糊的认识乃至误会,所以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厘清。

  NO.1什么是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通常指对房地产征收的税收,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以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纳税人,以房地产的评估值或者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或者税额标准。

  因为房地产坐落在固定的地点,直接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城乡建设、环保、治安、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多种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此税通常被各国列为地方税,由县(市)议会立法,当地财税机关按年征收,收入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然后通过当地政府的财政支出用于当地的公共服务。但是,此项收入通常不会构成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美国为例,其县(市)政府的房地产税收入约占其税收收入的四分之三和全部财政收入的三成,其他税收主要为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非税收入主要为收费和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

  NO.2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采用对城镇房产和土地分别征税的做法,分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个税种,前者分别按照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按年、按次征收,税率分别为1.2%和12%;后者按照使用城镇土地的面积征收,通常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从0.6元到30元不等;个人自有自用的房地产不征税,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除外。上述税收均为地方税,但是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均由国务院制定,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地方财政支出。2011年,上述2种税收的收入分别为1102.4亿元和1222.2亿元,占地方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和1.3%。

  NO.3房地产税是否具有宏观调控功能?

  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通过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特别是在货物和劳务销售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收益分配环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实现。房地产税属于对存量财产征收的地方税,难以设想它具有宏观调控功能,也鲜见各国通过房地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做法。虽然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大体上全国统一,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改变房地产税的性质和作用,更不能因此夸大房地产税的性质和作用。可以设想一下,一年区区两千多亿元的房地产税收入,对于我国庞大的房地产市场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规模来说,如何能够“四两拨千斤”?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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