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长江明珠小区要选举业主委员会了,在此租住了3年、今后还将长期居住的施先生想参与投票,却遭遇“不是业主”的身份尴尬被拒绝(10月14日荆楚网)。
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却不能同样参与小区管理,而且这一被拒绝的群体占比并不小——小区共有住户1943户,其中廉租户204户。也就是说,有超过十分之一的人无权“参政”。被业主大会排除在外,不仅使廉租户少了一个维护合法权益的平台,更在无形中伤害了他们的尊严。
什么是业主?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如今却成了阻挡廉租户参与小区管理的现实障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如此一来,204户廉租户的业主只能是武汉市房管局。
尽管武汉市房管局已派人来小区投了一票,但笔者不清楚,这一票或赞成或反对的意见,是基于哪些因素的考量基础上投出的,是否征求了所代表的廉租户的意见?单说受指派前来投票的代表身份,相对身处小区的廉租户,他(她)至少是个局外人,一个局外人怎能与小区的实际住户感同身受呢?又真正了解小区的实际情况吗?
诚然,廉租户不是法规中的“业主”,但他们拥有与其他法律意义上的业主一样的居住和服务需求,小区的发展和建设与他们息息相关,他们参与小区的管理,理直气壮。
国务院曾于2007年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条款;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曾起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出现行的只有业主才有权参选业主委员会是不合理的。这些充满人性化、前瞻性的做法和想法,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扫除限制业主资格的障碍,把对公民所有权的保护延伸到尽可能宽的范围。
据悉,2007年3月审议通过《物权法》时,廉租户的诉求尚未凸显,并没有斟酌到廉租户这一特殊群体。随着廉租房范围的扩大,享受这一政策的人增多,相关法规理应延伸“业主”的概念,政府也应把业主的权利分解到各个廉租户。
毕竟住房廉租,不等于尊严也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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