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使用 讲究还挺多

荆门房信网 2015-08-0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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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市越来越多的居民享受到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带来的实惠。4日,家住中心城区的吴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后,在使用和退出方面有何要求或规定?记者走访得知,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住户收入、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房管部门有权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区房管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
 
  该工作人员说,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管部门;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管部门,由市、区房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表示,保障对象发生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转租或出借保障性住房、损毁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及配套设施,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之一的,市、区房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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