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明确包括荆门在内的12个市州,从2016年1月1日起,可就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湖北省共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13个。此前,只有武汉市作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市州的立法需求越来越迫切。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进行调研评估,认为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条件,立法需求迫切,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的要求,据此按程序将上述两个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
据介绍,时间之所以确定为自2016年1月1日起,是为了给各市州更充分的准备时间,进一步做好立法各项准备工作,实现“蹄疾步稳、积极稳妥”。
编辑者:admin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