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政策真好,这下我的住房租赁手续费省下了!”日前,当市民曹女士去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时,得知我市从11月1日起,全面取消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时,开心地说。
曹女士告诉记者:“以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由于手续费由出租人出,很多出租人不想出这份钱,也就懒得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现在,取消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了,这下大家会更愿意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自己也有了保障。”
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办理登记备案,按规定住宅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次80元,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间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间每次300元。如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只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办理房屋租赁证是对自己权益的保障,租房的市民应主动办理登记备案。
明确权属,避免碰到假房主
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2011年2月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时,受理部门会审查房屋权属的真伪和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及转租等情形,还会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而这些都是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身所不能完成的。
同等条件租房者可优先购买
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证》不仅可作为办理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证明,还能够更加明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确保“承租人优先权”。
什么是 “承租人优先权?”,它又会为租房者带来什么实惠?按照法律解释,“优先”就是指在购买顺序上的优先,在限定的期限内,自然人或法人在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主换人原有租赁合同仍有效
租房居住办理登记备案,难道真可享受到“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就表示,房屋在租赁期间,房主有权将房子卖出,但房子的受让人必须将原有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房屋被买卖不等于房屋原有的租赁合同随之终结。
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提醒,不少市民在租房期间,因房子被转卖,租房合同还未到期便被要求搬离。对此,租房人应维护自身权益,有权利在合同未完结前不离开,同时也有权利续租。如果房屋的受让人以新房主的身份对租房人提出要求,租房人完全可以通过登记备案的内容证明租赁合同的有效,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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