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心城区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

荆门房信网 2014-07-3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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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宝区房地产管理处,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漳河新区住房建设与环保局,荆门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买卖和经纪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保护存量房买卖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现就中心城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4个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实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因赠与、继承、受遗赠、夫妻更名、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受让存量房的除外。
 
  本通知所称存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已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二、中心城区存量房买卖及经纪活动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由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供,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jmfdc.gov.cn)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
 
  三、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入网认证工作,信息管理科负责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的,应当持经纪机构入网登记申请书、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向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申请办理用户入网认证手续,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已通过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向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存量房买卖的,接收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下列步骤执行:
 
  (一)接受委托
 
  1、房地产经纪机构查验存量房买卖委托方身份证明文件、出售房屋权属状况等;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网上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网签后,从系统联机打印,交由双方签字盖章,其中受托方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
 
  3、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网上的委托合同信息。
 
  (二)发布房源信息
 
  1、房地产经纪人员依据委托合同,将房源信息申请挂牌,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读取委托合同中的主要信息,并不可修改。
 
  2、挂牌信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审核后发布到房产资讯平台,公开显示房屋的权属状况及自然状况、买卖条件、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经纪人员等信息。
 
  3、委托期限即为挂牌期限。挂牌期限届满未成交的挂牌信息,系统届时自动撤下;若需要继续挂牌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1、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后,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条款,组织双方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从系统联机打印,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2、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相关交易信息录入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并网上抄送房屋登记机构。
 
  3、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纸质存量房买卖合同提交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合同备案窗口备案。
 
  六、当事人自行协商买卖存量房,可以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合同备案窗口办理备案。
 
  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没有办理网签备案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补办网签备案手续。
 
  七、买卖双方可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确认密码,通过房产资讯平台对签约备案情况进行查询。
 
  八、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房屋再次进行网上签约;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持合同变更、解除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合同备案窗口办理变更或撤销备案手续。
 
  九、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合同文本由市房管局联合工商部门制定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如实提交存量房交易信息,并严格遵守网上签约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1、在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发布虚假信息的;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存量房提供房源发布、买卖合同签订便利的;
 
  3、居间或代理买卖存量房,不进行网上签约备案的;
 
  4、签订和实际成交情况不一致的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5、泄露委托人个人信息的;
 
  6、盗用他人账户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账户从事网上交易。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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