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荆门房信网 2014-08-2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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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房〔2013〕28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注册地房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以项目存在为原则,以货币形式实缴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各地房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对申请取得暂定资质的企业,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一)规范注册资金审核。开发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位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以外币出资的,按国家外汇市场当日汇率折算。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增项,应提交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设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设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的货币形式企业净资产应当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注册资金审查不予通过。

  (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开发企业应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经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兼职、退休等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不予通过。

  (三)规范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拟任主要负责人信用审核。企业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应当提交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简历,以及企业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和工作简历。以上人员近三年有房地产开发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信用审核不予通过。

  (四)规范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应有“房地产开发”或“置业”字样(集团公司除外),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经营范围必须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商品房屋开发、经营等内容。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各地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诚信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加强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对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流失、违法违规开发经营、3年无开发项目、失信经营等行为之一的企业,要依法依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质证书。

  (一)严格资质证书延期审查。《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四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开发企业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持下列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对基本符合对应资质等级人员、业绩等条件的,应予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应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有相应审批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1、企业近3年开发经营情况及申请资质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包括开发企业的资金与人员等基本情况、开发经营情况、信用档案报送情况、项目手册和统计报表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企业清欠工程款执行情况、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等);

  2、通过资质管理系统打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原件,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有关任职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社保征缴单位出具的上一月或者当月职工参保明细,核原件,收复印件)。

  7、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8、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包括:(1)项目投资计划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以上资料审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由原发证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和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严格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各地房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延续审查和不定期抽查中,应严格审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兼职等情况,凡发现兼职、借用、空挂、到达退休年龄、与企业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和没有出具社保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以及有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等情形的,在企业资质延续审查中作不予许可处理。

    (三)严格企业业绩审查。

  1、开发企业业绩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1)申请暂定资质延期和核定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取得项目投资计划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基本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或者开工建设。因征迁等特殊原因没有取得的,有关部门应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开发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级:资质有效期内累计竣工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上一年度施工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

     二级:资质有效期内累计竣工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上一年度施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

  三级:资质有效期内累计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

  四级:资质有效期内有在建项目。

  达不到以上资质延续条件,按照实际业绩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2、合作企业的业绩认定

  开发建设单位为两个或以上的,业绩计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内;具有两个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交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按项目出资比例计算企业业绩。


  3、以下情况市房管部门可认定为企业开发业绩:

  (1)以企业名义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可视开发建设情况予以认定。

  (2)代建项目,有代建协议且项目手续完善的,可认定为企业开发业绩。

  (3)企业兼并重组或分立,原企业开发业绩可根据兼并重组或分立协议载明的继承关系,认定为现企业开发业绩。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以完成投资额折算开发面积的,根据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4、以下情况不计入企业开发业绩:

  (1)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项目。

  (2)企业股东、投资者名下的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单位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严格开发经营业绩时间认定。

  1、晋升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申请资质所要求的“近3年累计竣工面积”和“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认定时间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时间逆推,按年度计算,具体到月份。如窗口受理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则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面积认定时间为2010年9月-2013年8月。


  2、暂定资质核定资质等级和延续四级及以上资质等级。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面积和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认定时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逆推,按年度计算,具体到月份。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五)严格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时间认定。

  1、晋升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开发企业晋升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需满足以下要求:一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二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认定为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与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的时间差。

  2、延续资质等级。延续资质等级时须在资质证书载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上报,一级资质以住建部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二、三级资质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四级开发资质以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延续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持经所在地县(市)房管局初审的材料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签署意见后上报。

  3、核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核定资质等级须在资质证书载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上报,核定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核定四级开发资质以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核定二、三级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持经所在地县(市)房管局初审的材料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审查合格后报省住建厅审定。

    (六)严格各资质等级开发经营业务的范围。按照《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四级及以上等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资质的业务范围,因特殊情况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为二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时,其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条件应当达到二级资质标准。

  三、完善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开发企业新申办暂定资质、暂定资质申请延期或者核定等级、四级资质申请延期仍按照现行程序办理。晋升或者延续二、三级资质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bzfhcxjst.gov.cn),点击“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插入企业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上报企业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及有关信息和数据,检查确认填报无误后选择上报机关提交,同时将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房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企业注册所在地房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类资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按规定程序、标准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初审工作。

  (三)审核上报。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将企业的网上申请资料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至市房管局,同时将公函、业绩证明文件、原件审核证明文件、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报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办理受理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四)省住建厅受理、审查、公示、公告发证。省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在省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厅网站上公告;对公示不同意且在公示期内提交有效申诉资料的予以复审,复审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予公告或通知。对公告同意的企业,初审部门或企业按《领取企业资质证书须知》规定程序领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四、加强资质证书管理。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主动向公众出示资质证书。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审查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无资质证书或持过期失效的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关于资质证书有效期问题。开发企业四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开发企业需要核定资质等级和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注册所在地房管局申请,我局将视企业经营情况核定等级,或者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或者存在严重不良经营行为并被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二)关于开发企业资质逾期问题。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晋级和核定等级时,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由原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三)关于资质注销。没有开发项目、不再保留资质的企业,应当到市房管局办理开发企业资质注销手续。注销资质的企业,如有新的开发意向,可重新申请取得资质。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市房管局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销或者报请省住建厅注销企业资质,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关于资质证书被注销后的遗留问题处理。因资质证书逾期被注销资质的企业,若有在建、在售或已取得土地的项目,需要申请资质证书延期的,可以按照企业原资质等级申请重新核定,我局将在证书上注明“仅用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该《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开发项目结束。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注销资质的企业,若有在建、在售项目,或者项目已经销售完毕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的,可以依法先行降低资质等级,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暂定资质证书仅限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不得开发其他项目,项目结束后注销资质。

  (五)关于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的,有在建开发项目需要补办资质证书的,二、三级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四级及其以下资质证书必须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登报后持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开发项目材料等申请办理补办手续。没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不再补发《资质证书》。


  五、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一)关于备案建档与更新。

  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按照《荆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采集、录入和更新。各开发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如实报送上一年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对未按时报送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和填报信用档案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凡新设立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经审核通过后,须在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后方可领取其资质证书。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市房管局提供的企业资质相关资料进行建立。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10日之内书面告知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变更。

  (二)关于不良从业记录。

  开发企业出现《 荆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1、企业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抽逃注册资金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控股股东、财务负责人信用档案;

  2、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建设、销售、交付使用等手续,或者未按批准内容开发经营,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相关负责人信用档案;

  3、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因不规范经营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投诉不积极解决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4、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所开发的项目未按要求进度竣工造成工程烂尾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控股股东、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信用档案;

  5、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拒不参加年检被注销资质的,作为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控股股东、经理信用档案;

  6、企业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控股股东、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7、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同时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三)关于不良行为企业及人员处理。

  开发企业出现不良记录的,按照《荆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注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资质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2 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具有不良记录人员担任开发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则该企业信用等级按照《荆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下调整一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不良记录的,不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六、加强外地来荆企业开发经营登记备案管理。

  省外具有一级资质、省内市外具有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到我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开发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经审查并予以登记备案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进入我市实施开发经营活动。 外地企业直接到各县(市)辖区实施房地产经营开发的,由各县(市)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报我局审查备案。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荆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还需持相关资料到省住建厅备案。外地企业办理登记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4、企业驻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5、企业驻荆人员执业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

  6、企业驻荆办公地址证明文件;

  7、在我市拟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

  8、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七、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凡申请暂定资质和资质延续、核定、晋升的,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并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上签名,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印鉴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印鉴。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申报材料应当齐备、清晰、有效、规范。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填报不规范、数据不全或不一致、盖章或印鉴不全或不清楚、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不予受理。

  (二)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各地房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扫描件的,各地房管部门应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章。同时对申报材料中的办公场所、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在此基础上,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勘验情况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标准;

  3、初审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初审意见按以下格式填写:

  “经初审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同意申请暂定资质(或延续、核定、晋升为×级资质),”或“经初审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不真实,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建议降为×级资质(或建议注销其开发资质)。”

  各地房管部门在上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时,应加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关于资质变更。开发企业在存续期间,如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四)加强资质跟踪管理。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取消后,各地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相关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信用情况等,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应依法提交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凡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要求执行;本通知涉及事项,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10月 18日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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