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三不变 细看我市“两房并轨”

荆门房信网 2014-10-2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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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9月6日,我市正式出台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从年初3月,市中心城区在2014年住房保障申报工作中,试点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到目前已正式实施将近两个月。从目前并轨运行的情况来看,新旧政策基本上实现了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变化一:申请保障更加简捷
 
  “两房并轨”实施前,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保障,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可能要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货币补贴申请表。由于保障类别比较多,因此申请表格比较多,办理程序也各不相同。从受理申请到最后实施保障,一般需要6个月以上。“两房并轨”实施后,实现了这三类保障“一张表格填报、一个部门受理、一个程序办理”的统一申请,将工作时间压缩至3个月以内,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
 
   变化二:保障范围更加广泛
 
  “两房并轨”实施前,我市廉租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个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部分职工。
 
“两房并轨”实施后,除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还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范围。特别是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打破了住房保障的户籍门槛限制,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最新精神高度一致,使我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不断向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目标迈进。
 
  变化三:统筹实施更加公平
 
  “两房并轨”实施前,保障类别多,申请程序复杂,政策专业性强,无法有效提高整个工作透明度,阻碍了住房保障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两房并轨”实施后,住房保障申报程序更加简化统一,政策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专门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两房并轨”实施后,差别化的租金政策畅通了退出机制。“两房并轨”实施前,对收入提高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住房保障部门只能通过做思想工作的方式,让其自愿退出保障房。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更好办法,使保障房成为一些人眼中的“肥肉”。好进不好出,成为了保障房久治不愈的顽症。“两房并轨”实施后,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对象实施不同的租金水平,最困难家庭只有0.9元/平方米/月,最高的可能达到5—10元/平方米/月,直至完全达到甚至超出商品住房租金水平。通过市场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群“挤”出保障房,对确实不愿退出保障房的,允许以市场价格购买,所得收益由政府用来保障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两房并轨”实施后,审核机制更加科学严格。“两房并轨”实施前,住房保障部门仅对住房、车辆、工资进行了审核,不能完全真实掌握申请人经济状况。今年11月1日,我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将正式施行。届时,民政、房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将按照规定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住房状况、机动车登记、就业、工商登记、纳税、保险、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使不符合条件者不再有漏洞可钻。截至10月底,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经济状况核查,已查出348名申请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
 
  不变之一:各级政府投入不变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后,原中央、省、市政府对廉租住房的资金投入没有取消,而是转为投入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没有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照例适用。
 
  据统计,2013年全市投入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级各类资金为2.58亿元,2014年全市投入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为2.84亿元,同比增长10%。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市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支出还将不断增加。
 
  不变之二:困难群体实惠不变
 
  “两房并轨”实施后,原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得到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不会因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而将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红利”的这张大饼越摊越薄。对纳入保障范围的新增群体,主要通过不断加强的实物建房力度和货币补贴来实现保障。
 
  “两房并轨”实施后,不会增加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租房负担。租金水平仍然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0.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物业服务费用也会享受到政府补贴50%的优惠。例如,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租住一套5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只需要缴纳540元租金,约140元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确定)。
 
  不变之三:办事服务机关不变
 
  “两房并轨”实施后,为更好方便群众办事,我市仍然实行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级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终审(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需要由市级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终审),原有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服务部门不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仍然由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确保保障对象利益不受侵害。各级各部门还将通过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来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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