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认定为合法,关系着是否给予补偿。那么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如何认定?近日,我市出台的《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类问题划出了硬杠杠。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办法》,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主要依据我国城市规划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即第一时间节点是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第二个时间节点是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第三个时间节点是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在不同时间阶段建造的未登记建筑,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建设资料和审批文件,均可认定为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办法》规定,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按照调查、核实、初审公示、复核、认定送达等程序进行,分别由房屋征收、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行使相应职责,最终由区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认定意见。《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调查认定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严格按照经批准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按我市违法建设拆除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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