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力?

荆门房信网 2016-11-1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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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未合法合规召开业主大会并作出决议的前提下,仅以所谓《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作为召开业主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依据,并公示决定解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引起了小区大部分业主的强烈反对。那么,小区业主委员会这样行使权力是否正确呢?


  【案例分析】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物业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并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应理解为业主在程序上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在实体上享有的合法权利两部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解聘现任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所依据的《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仅仅是为了调查了解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征询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并未明确说明该《调查表》就是决定是否解聘现任物业服务企业的选票。因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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