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调委:新业主只承担入住后的物业费

荆门房信网 2017-01-24 15:21
284

  郑先生不久前在中心城区买下一套二手房,可最近装修时到小区物业公司签字盖章,却被告知需要补交前业主章先生欠下的2000多元的物业费,否则物业公司就不签字盖章。而据了解,前业主章先生之前是因为不满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便以此为由一直拖欠物业费。郑先生认为,前业主章先生与他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告知他拖欠物业费,并且购房前的房屋不属于自己,自己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应由他来补交物业费。郑先生和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这笔钱到底该由谁来付?


  【案例分析


  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简单来说,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


  提示:二手房买卖中,前业主拖欠物业费,而物业要求新业主偿还物业费这种情况的纠纷不少。新业主通常会忽略房屋费用的结算。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新业主在确保房屋质量的同时,要查清前业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拖欠,应要求前业主结清并提供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明。另外,新业主也可通过预留押金的方式避免产生此类纠纷。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定数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新业主携带产权证到物业等单位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前业主隐瞒事实,房屋确有欠费且拒不补交时,可以用预留的押金交付。新业主可以此保障自身的权益。


编辑者:admin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