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停?业委会因停车位起诉业主败诉

荆门房信网 2017-04-1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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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车位是开发商无偿提供的,为什么不能停?”“这属于公共区域,你不能独用。”日前,城区某小区业委会将业主周某告上法庭后却被驳回,而小区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起诉权?


  据了解,周先生在购买某小区房产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小区一车位(无产权)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周先生停放车辆。但入住没多久,就被业委会告知该车位是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求周先生停止使用该车位。双方就此事僵持不下,于是业主委员会将周先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业委会未能证明其本次诉讼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小区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起诉权?市物调委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只能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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