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互掐”没有赢家

荆门房信网 2015-03-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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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与业主为了各自利益“对掐”的暗流不曾止息,理由千奇百怪、方式五花八门。《荆门晚报》2015年2月9日披露的《新老物业交接业委会主任被殴》事件,就是例证。在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究竟涌动着怎样的暗流?笔者经调查归纳出以下几点:
 
  业主放弃权利拒绝义务。《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不得以不使用电梯或房屋空置没享受服务等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业主错把物业当“保险”。物业管理的职责只是“秩序维护”,而不是“保管”,不能认为物业公司收了管理费,就必须承担起小区所有财产包括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责任。
 
  业主不当行使抗辩权。业主常以未签订服务合同等为由拒缴管理费。物业服务中,业主个人必须服从业主的共同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义务。
 
  物业公司颠倒“主仆”关系。业主花钱雇请物业公司服务,然而,有的物业公司居高临下,背离服务宗旨。
 
  物业公司怠于成立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一般是开发商代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入选的多是其自办的子公司。如此藕断丝连,物业服务自然难以保障。若正式成立业委会,“业主地盘我作主”的绝对自主权和利益最大化局面将被颠覆。
 
  物业公司侵占共有收益。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或设施进行经营,如公共场地划定车位收费、广告位出租收入等。获取的收益不是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利润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存入业委会指定账户,而是擅自用共有收益冲抵物业管理费或维修费。
 
  物业服务“互掐”没有赢家。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势必损害业主利益、阻碍企业发展、破坏社会安定。
  遏制“互掐”实现合作共赢,不妨从以下方面入手:
 
  健全组织。没有业委会,单个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往往以拒缴管理费来抗争。有了业委会,就可制定规章制度并有效遵守,既体现了业主财产自治原则,又可提高缴费率以促进物业公司发展。
 
  勤于换位思考。无论是物业公司老板还是员工,居家时也是业主。试想,物业公司恣意侵害业主利益,你作为业主是何感想?反之,业主若为老板,你所服务的业主都以无端理由拒缴管理费,企业怎样运行?双方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勤于交流。
 
  带着情感服务。物业公司管理的对象虽然是毫无知觉的房屋、物业,但服务的对象却是情感丰富的小区业主。物业公司若能为业主提供优质贴心的服务,业主必会报之以优厚的回馈。事实上,物业服务过程就是一个情感互动的过程,应该让每个服务细节都充满人情味。
 
  常怀感恩之心。业主堪称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物业公司不宜高高在上,摆出管理者的架子,应以服务者的姿态出现。而业主也要懂得,纵使在雇请与被雇请的关系下,也不能以上帝自居,百般刁难,要尊重物业员工的人格尊严和辛勤劳动。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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