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

荆门房信网 2015-03-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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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先生咨询:赖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结婚,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资购置一套住房供小两口居住,并将产权登记在赖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超回复:该房屋应当认定为赖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本案例情况特殊,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范畴略有区别。
 
  女方父母未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其出发点和意图并非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将女方的权利排除,不能因产权已经登记在对方名下,就将该套房产确认为对方所有。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出发,该不动产是李女士父母在女儿与女婿登记结婚之后购买,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女儿与女婿的家庭稳定,为女儿的婚姻稳固和幸福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其购房行为本意应该是对赖先生与李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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