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记者从京山县房管部门了解到,自2015年5月10日起,京山将正式施行《京山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届时,市民买新房交给开发商的预售款将被存入专门账户。该账户资金由政府、银行等部门监管。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开发商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该《办法》规定,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县住建局、县工商局、人行京山县支行、县银监会京山办事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有关的工程建设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专用账户等信息,约定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申请解除对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