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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存量房转让
  • 02新建商品房转让
  • 03新建经济适用房转让
  • 04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 05房屋赠与
  • 06房屋继承
  • 07多个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 08凭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屋转让
  • 09夫妻离异房屋更名
  • 10房屋拍卖
  • 11一般抵押(设立)
  • 12一般抵押(变更)
  • 13最高额抵押(设立)
  • 14最高额抵押(变更)
  • 15在建工程抵押(设立)
  • 16在建工程抵押(变更)
  • 17预购商品房预告合并抵押权预告
  • 18房屋面积预测算
  • 19房屋面积实测
  • 20房屋变更测绘(预测)
  • 21房屋变更测绘(实测)
  • 2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2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 3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
  • 25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
  • 26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37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 28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 29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 30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31购房财政补贴
  • 01存量房转让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房屋转让协议;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完税证明;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的,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02新建商品房转让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完税证明;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证明;
    8、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方为个人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办理了按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03新建经济适用房转让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5、住房保障部门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6、房屋测绘成果;
    7、契税完税证明;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证明;
    9、其它必要材料。

    注: 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办理了按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04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房屋买卖合同;
    5、国土资源局开具的收取土地收益的收款回执;
    6、房屋测绘成果;
    7、契税完税证明;
    8、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05房屋赠与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赠与合同;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完税证明;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06房屋继承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继承权证明材料(继承权公证书);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减(免)通知书;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07多个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房屋分割(合并)协议;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完税证明;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方为个人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属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08凭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屋转让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决书等);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完税证明;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方为个人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09夫妻离异房屋更名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完(免)税证明;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方为个人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如为保障性住房,需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10房屋拍卖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拍卖成交确认书;
    5、房屋测绘成果;
    6、契税完税证明;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的,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温 馨 提 示:
    因我市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您的房屋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在办理房屋交易前,建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相关情况,避免因土地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而给您带来不便。
  • 11一般抵押(设立)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供货合同、租赁合同、授信协议等)或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公证;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抵押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12一般抵押(变更)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原主债权合同和原抵押合同;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有关抵押权变更内容的书面协议;
    6、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公证;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抵押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13最高额抵押(设立)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6、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它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公证;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抵押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14最高额抵押(变更)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原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原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公证;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抵押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15在建工程抵押(设立)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合同应载明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4、借款合同;
    5、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施工许可证;
    8、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9、抵押物明细(加盖公司与银行章);
    14、房屋预测算报告;
    15、其它必要材料。

    注:1、如有地下室,应提供人防办文件;
    2、如为商品房项目,应提供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社区用房、物业及公共用房的证明材料;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16在建工程抵押(变更)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5、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6、其它必要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17预购商品房预告合并抵押权预告
    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受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
    6、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抵押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18房屋面积预测算
    一、申请资料
    1、房屋测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经图审签章的房屋施工平面图(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6、阳台封闭情况、公用设施使用情况等说明;
    7、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二)测绘作业
    (三)检查审核验收
    合格的测绘成果交由申请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测绘成果验收单。
    (四)领取测绘成果
    1、申请人凭测绘工作人员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缴费窗口缴费;
    2、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领取《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书》。

    三、收费标准
    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廉租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⑵非住宅:2.40元/ m2

  • 19房屋面积实测
    一、申请资料
    1、房屋测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竣工平面图;
    7、房屋地址证明;
    8、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注:1、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已预测的还须提交《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书》;商品房还需提交房屋阳台封闭情况和公用设施使用情况的说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二)测绘作业
    (三)检查审核验收
    合格的测绘成果交由申请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测绘成果验收单。
    (四)领取测绘成果
    1、申请人凭测绘工作人员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缴费窗口缴费;
    2、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领取《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

    三、收费标准
    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廉租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⑵非住宅:2.40元/ m2
    注:办理房屋面积预测算时已缴纳测绘费的,申请实测时,实测面积不超出预测面积的不收费;实测面积超出预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测绘费。
  • 20房屋变更测绘(预测)
    一、申请资料
    1、房屋变更测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变更前的《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书》;
    4、变更后的房屋施工平面图或变更说明(图审签章);
    5、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注:1、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住宅拆分(合并)、楼层或总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二)测绘作业
    (三)检查审核验收
    合格的测绘成果交由申请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测绘成果验收单。
    (四)领取测绘成果
    1、申请人凭测绘工作人员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缴费窗口缴费;
    2、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领取《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书》。

    三、收费标准
    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廉租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⑵非住宅:2.40元/ m2
    注:变更后的预测面积不超出原预测面积的不收费;变更后的预测面积超出原预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测绘费。

  • 21房屋变更测绘(实测)
    一、申请资料
    1、房屋变更测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变更前的《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
    4、变更后的房屋施工平面图或变更说明(图审签章);
    5、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注:1、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住宅拆分(合并)或房屋改(扩)建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3、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还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二)测绘作业
    (三)检查审核验收
    合格的测绘成果交由申请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测绘成果验收单。
    (四)领取测绘成果
    1、申请人凭测绘工作人员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缴费窗口缴费;
    2、申请人凭缴费发票在一楼房屋测绘中心领取《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

    三、收费标准
    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廉租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⑵非住宅:2.40元/ m2
  • 2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其它必要材料。
    注:1、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合同备案(25-27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2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一、申请资料
    1、荆门市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申请审批表;
    2、合同备案涉税事宜管理证明;
    3、资金监管审核证明;
    4、其它必要材料。

    注:1、开发企业初次办理备案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合同备案(25-27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行进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2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
    一、申请资料
    1、变更、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申请表;
    2、买受双方变更、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3、买受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5、四份纸质合同原件;
    6、其它必要材料。

    注:换房还需提供新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合同备案(25-27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归档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25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
    一、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4、其它必要材料。

    二、办理步骤
    凭申请资料在合同备案(25-27号)窗口共同申请。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 26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一、申请资料
    1、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申请表;
    2、企业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预售方案;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合同;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注:1、第2项在资金监管QQ群:497142304下载
    2、第3、5、6项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后,在资金监管(21-22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账户开户通知书。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 27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申请资料
    1、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
    3、监管银行开户申请书回执单或者印鉴片;
    4、工地现场照片(A4纸彩色打印)和资金监管公示牌(上墙照片);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1、第2项在资金监管QQ群:497142304下载
    2、第3项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开发企业在荆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后,在资金监管(21-22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 28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一、申请资料
    1、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申请使用资金的去向证明材料(如:材料款需拿材料合同)
    5、上次使用资金的银行转账进账单或税务发票;
    6、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1、第2项在资金监管QQ群:497142304下载
    2、第3、4、5项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开发企业在荆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后,在资金监管(21-22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资金拨付证明。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 29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一、申请资料
    1、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申请使用资金的去向证明材料(如:材料款需拿材料合同);
    5、上次使用资金的银行转账进账单或税务发票;
    6、主体验收报告;
    7、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1、第2项在资金监管QQ群:497142304下载
    2、第3、4、5、6项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6项只需在第一次申请重点资金时提交。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开发企业在荆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后,在资金监管(21-22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资金拨付证明。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30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申请资料
    1、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监管申请表;
    2、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竣工验收备案证;
    5、施工单位开具工程款结清的证明;
    6、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开发企业在荆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后,在资金监管(21-22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解除监管证明。
    注:1、第2项在资金监管QQ群:497142304下载
    2、第3、4项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31购房财政补贴
    一、申请资料
    1、城乡居民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4、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购房补贴(东宝区房屋15-16号、掇刀区房屋17-18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领取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工商银行文化宫支行领取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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