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

      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
      敲黑板!说重点!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
      定金不会退,订金可以退。
      但,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即使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代表失去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