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
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