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一)受让方需缴纳
1、房产契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2%计征;非普通住宅,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4%计征。
2、印花税:依产权转让合同的0.05%计征。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二)转让方需缴纳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5.5%计征。
2、地方教育发展费: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0.1%计征。
3、印花税: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0.05%计征。
4、土地增值税:
①纳税人预售普通住宅,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
②纳税人预售其它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的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
③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按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依销售收入或预售收入的3.3%预征
注:1、我省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00 m2(含140.00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必须先履行转让方纳税义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应进行成交价格审核,并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