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区房屋登记由荆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的其它登记、其它业务
      地址:市雨霖路6号(房管局二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2300555
荆门市雨霖路6号(房管局二楼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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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登记

1 办理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文件予以备案的证明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施工许可证;
8、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属改建房屋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 办理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1 办理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50.00元/卷
注: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1 办理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办理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注:1、属改建房屋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 办理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2 办理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⑶房产平面图20000.00元/幅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6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 办理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施工许可证;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文件予以备案的证明);
7、房屋地址证明;
8、房产测绘报告;
9、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批准文件;
10、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属改建房屋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 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
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开具缴费通知单;
2、凭办证资料、服务跟踪卡和缴费通知单在规费缴纳窗口缴费;
3、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单。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指定的领证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权证领取窗口领证。

3 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80.00元/件
经济适用房:40.00元/件
⑵非住宅: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3 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转移登记

4 办理买卖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转让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公证书、继承公证书);
5、房产测绘资料;
6、契税完税证明;
7、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的,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属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
4、属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的同意证明。

4 办理买卖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和服务跟踪卡在房产测绘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3、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房产测绘资料、转让双方身份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纳税受理窗口完税。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开具缴费通知单;
2、凭办证资料、服务跟踪卡和缴费通知单在规费缴纳窗口缴费;
3、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单。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指定的领证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权证领取窗口领证。

4 办理买卖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80.00元/件
⑵非住宅:550.00元/件
2、房屋交易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6.00元/ m2
⑵非住宅:11.00元/ m2
3、房产档案整理保管综合服务费(荆价函[2014]8号)
⑴私产:50元/每卷(证)
⑵公产:60元/每卷(证)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申请房产测绘的,需缴纳测绘费⑴住宅:1.36元/m2⑵非住宅:2.40元/m2(鄂价房服[2007]77号)
3、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 办理买卖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一)受让方需缴纳
1、房产契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2%计征;非普通住宅,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4%计征。
2、印花税:依产权转让合同的0.05%计征。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二)转让方需缴纳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依销售收入的5.5%计征。
2、地方教育发展费:依销售收入的0.1%计征。
3、印花税:依销售收入的0.05%计征。
4、土地增值税:
①纳税人预售普通住宅,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
②纳税人预售其它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的,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
③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按3%的比例预征。
5、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房产的,房屋售价为1600元/M2(含1600元)以下的,按住房转让收入1%计征;售价为1600—2500元/M2(含2500元)的,按住房转让收入2%计征;房屋售价为2500元/M2以上的,按住房转让收入3%计征;对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涉税资料,可以实行查帐征收的,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
1、我省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00 m2(含140.00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税票的,必须先履行转让方纳税义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应进行成交价格审核,并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4 办理买卖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 办理买卖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备案证明;
5、房产测绘资料;
6、契税完税证明;
7、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 办理买卖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服务跟踪卡在房产测绘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3、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房产测绘资料、普通住宅的容积率图、受让方身份证明在纳税受理窗口完税;
4、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产测绘资料到住房保障中心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开具缴费通知单;
2、凭办证资料、服务跟踪卡和缴费通知单在规费缴纳窗口缴费;
3、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单。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指定的领证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权证领取窗口领证。

5 办理买卖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80.00元/件
⑵非住宅:55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3.00元/ m2
⑵非住宅:11.00元/ m2
3、房产档案整理保管综合服务费(荆价函[2014]8号)
⑴私产:50元/每卷(证)
⑵公产:60元/每卷(证)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5 办理买卖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一)受让方需缴纳
1、房产契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2%计征;非普通住宅,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4%计征。
2、印花税:依产权转让合同的0.05%计征。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二)转让方需缴纳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5.5%计征。
2、地方教育发展费: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0.1%计征。
3、印花税: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0.05%计征。
4、土地增值税:
①纳税人预售普通住宅,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
②纳税人预售其它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的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
③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按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依销售收入或预售收入的3.3%预征
注:1、我省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00 m2(含140.00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必须先履行转让方纳税义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应进行成交价格审核,并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5 办理买卖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 办理买卖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转让方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让方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改办开具的办证通知单;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房屋测绘资料;
7、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6 办理买卖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3、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测绘资料、普通住宅的容积率图、受让方身份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在19、20号窗口完税(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价格明显偏低的需进行价格审核,请在27、28号窗口办理);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6 办理买卖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4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1.5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50.00元/卷
4、维修资金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6 办理买卖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一)受让方需缴纳
1、房产契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2%计征;非普通住宅,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4%计征。
2、印花税:依产权转让合同的0.05%计征。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二)转让方需缴纳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5.5%计征。
2、地方教育发展费: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0.1%计征。
3、印花税:依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0.05%计征。
4、土地增值税:①纳税人预售普通住宅,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②纳税人预售其它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的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③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按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依销售收入或预售收入的3.3%预征。
注:1、我省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00 m2(含140.00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必须先履行转让方纳税义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应进行成交价格审核,并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6 办理买卖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 办理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赠与公证书;
5、房屋测绘资料;
6、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7 办理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公证书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3、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公证书、房屋测绘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27、28号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
4、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公证书、房屋测绘资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和赠与双方身份证明在19、20号窗口完税。(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7-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5、6号窗口领证。

7 办理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3.00元/ m2
⑵非住宅5.5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m2
4、评估费(荆价函[2004]27号)
核定价格的0.4%
5、档案整理服务费(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需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 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7 办理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一)受让方需缴纳
1、房产契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2%计征;非普通住宅,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4%计征。
2、印花税:依产权转让合同的0.05%计征。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二)转让方需缴纳
1、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依销售收入的5.5%计征。
2、地方教育发展费:依销售收入的0.1%计征。
3、印花税:依销售收入的0.05%计征。
4、土地增值税:①纳税人预售普通住宅,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②纳税人预售其它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的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③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按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房产的,房屋售价为1600元/M2(含1600元)以下的,按住房转让收入1%计征;售价为1600—2500元/M2(含2500元)的,按住房转让收入2%计征;房屋售价为2500元/M2以上的,按住房转让收入3%计征;对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涉税资料,可以实行查帐征收的,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1、我省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00 m2(含140.00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必须先履行转让方纳税义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应进行成交价格审核,并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 办理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8 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继承权公证书;
5、房屋测绘资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 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书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8 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3.00元/ m2
⑵非住宅5.5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4、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需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8 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8 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9 办理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受让方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荆门市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分户评估定价表》;
5、《荆门市单位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6、《荆门城区职工购买公房(产权转换)申请审批表》;
7、房屋测绘资料;
8、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9 办理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五楼房改办领取《公有住房出售办证通知单》、《荆门市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分户评估定价表》、《荆门市单位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荆门城区职工购买公房(产权转换)申请审批表》;
2、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3、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办证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4、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办证通知单》、《荆门市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分户评估定价表》、房屋测绘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27、28号办理房地产价格审核;
5、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荆门城区职工购买公房申请审批表》、《荆门市单位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荆门市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分户评估定价表》、受让方身份证明、房屋测绘资料及相关资料在19、20号窗口办理有关税收手续(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凭办证资料到五楼房改办审核。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9 办理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登记费
80.00元/套(发改价格[2008]924号)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60.00元/套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住宅1.36元/ m2
4、评估费(荆价函[2004]27号)
核定价格的0.4%
5、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9 办理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1、契税:超出应享受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4%缴纳;
2、印花税:成交价的0.05%。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9 办理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 办理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有《房屋共有权证》的还需提交共有权证书);
4、房屋分割(合并)协议;
5、房屋测绘资料;
6、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方为个人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属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

10 办理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分割(合并)协议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3、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测绘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27、28号办理房地产价格审核;
4、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测绘资料、房地产价格审核报告、转让双方身份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在19、20号窗口完税。(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10 办理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6.00元/ m2
⑵非住宅11.0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4、评估费(荆价函[2004]27号)
核定价格的0.4%
5、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上市交易时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需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10 办理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一)受让方需缴纳
1、房产契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2%计征;非普通住宅,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4%计征。
2、印花税:依产权转让合同的0.05%计征。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二)转让方需缴纳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依销售收入的5.5%计征。
2、地方教育发展费:依销售收入的0.1%计征。
3、印花税:依销售收入的0.05%计征。
4、土地增值税:①纳税人预售普通住宅,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②纳税人预售其它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的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③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按3%的比例预征。
5、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房产的,房屋售价为1600元/M2(含1600元)以下的,按住房转让收入1%计征;售价为1600—2500元/M2(含2500元)的,按住房转让收入2%计征;房屋售价为2500元/M2以上的,按住房转让收入3%计征;对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涉税资料,可以实行查帐征收的,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1、我省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00 m2(含140.00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必须先履行转让方纳税义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应进行成交价格审核,并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10 办理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1 办理协助执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
4、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决书等;
5、房屋测绘资料;
6、契税完税证明。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1 办理协助执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5楼5004室产权与市场管理科办理协助执行通知或《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
2、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决书等在3楼3004室登记;
3、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4、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决书等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5、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决书等,房屋测绘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27、28号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
6、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房屋测绘资料、房地产价格审核报告、受让双方身份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在19、20号窗口完税。(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11 办理协助执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6.00元/ m2
⑵非住宅11.0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4、评估费(荆价函[2004]27号)
当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需对成交价进行审核,并按核定价格的0.4%收取评估费。
5、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上市交易时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需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11 办理协助执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一)受让方需缴纳
1、房产契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2%计征;非普通住宅,依成交价或核定价格的4%计征。
2、印花税:依产权转让合同的0.05%计征。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二)转让方需缴纳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依销售收入的5.5%计征。
2、地方教育发展费:依销售收入的0.1%计征。
3、印花税:依销售收入的0.05%计征。
4、土地增值税:①纳税人预售普通住宅,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②纳税人预售其它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及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等其他房地产的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③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按3%的比例预征。
5、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房产的,房屋售价为1600元/M2(含1600元)以下的,按住房转让收入1%计征;售价为1600—2500元/M2(含2500元)的,按住房转让收入2%计征;房屋售价为2500元/M2以上的,按住房转让收入3%计征;对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涉税资料,可以实行查帐征收的,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1、我省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00 m2(含140.00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必须先履行转让方纳税义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应进行成交价格审核,并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11 办理协助执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2 办理夫妻离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5、房屋测绘资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2 办理夫妻离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12 办理夫妻离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需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12 办理夫妻离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12 办理夫妻离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13 办理改制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买卖合同或产权转让协议;
5、政府的改制批文;
6、改制房产的评估报告;
7、房屋测绘资料;
8、契税完税证明。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3 办理改制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产权转让协议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3、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在19、20号窗口办理有关税收手续(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7-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5、6号窗口领证。

13 办理改制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6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上市交易时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需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13 办理改制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缴税明细(由地税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13 办理改制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抵押登记
一、办证资料

14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抵押合同;
6、借款合同;
7、可以证明抵押房产价值的资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4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14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14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15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
7、可以证明抵押房产价值的资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5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15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15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16 办理个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供货合同、租赁合同、授信协议等);
5、抵押合同;
6、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为他人借贷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还需提交同意为他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书面证明和被担保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股东身份证明。
5、经济适用房抵押权登记仅适用于经住房保障中心批准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

16 办理个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
2、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规费缴纳窗口缴费;
3、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单。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指定的领证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权证领取窗口领证。

16 办理个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80.00元/件
经济适用房40.00元/件
⑵非住宅:550.00元/件
2、房产档案整理保管综合服务费(荆价函[2014]8号)
私产:50元/每卷(证)(保障性住房免收)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16 办理个人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办证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17 办理企事业单位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供货合同、租赁合同、授信协议等);
5、抵押合同;
6、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及股东身份证明;
7、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为他人借贷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还需提交同意为他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书面证明和担保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7 办理企事业单位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
2、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规费缴纳窗口缴费;
3、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单。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指定的领证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权证领取窗口领证。

17 办理企事业单位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80.00元/件
⑵非住宅:550.00元/件
2、房产档案整理保管综合服务费(荆价函[2014]8号)
公产:60元/每卷(证)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17 办理企事业单位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办证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18 办理房屋地址或当事人名称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8 办理房屋地址或当事人名称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 号窗口领证。

18 办理房屋地址或当事人名称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40.00元/件 ⑵非住宅 275.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18 办理房屋地址或当事人名称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19 办理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被担保债权数额的书面协议;
5、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9 办理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19 办理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19 办理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0 办理主债权转让的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0 办理主债权转让的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0 办理主债权转让的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0 办理主债权转让的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1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为抵押人时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产价值的资料;
7、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出具职代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9、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1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1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1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2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办理房屋地址或当事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2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2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3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注:1、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3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3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3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4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部分债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部分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6、最高额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4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部分债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4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部分债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4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部分债权转移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5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部分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6、最高额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5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5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5 办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6 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6、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6 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取号,凭办理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
(三)内部审批流转。

26 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缴纳费用

26 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办证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27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抵押人需提交《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总平面图;
9、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10、已投入在建工程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11、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的证明资料;
12、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的证明资料;
13、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7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7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7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8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5、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8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8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8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29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的书面证明。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9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29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9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30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
7、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8、可以证明抵押房产价值的资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0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30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30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31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1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31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31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32 办理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和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属改建房屋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2 办理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二)受理
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三)公告
(四)缴费
1、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2、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五)内部审批流转
(六)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32 办理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50.00元/卷
注: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村民建住宅不收取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32 办理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33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属改建房屋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3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二)受理
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三)公告
(四)收费
1、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2、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五)内部审批流转
(六)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33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60.00元/卷
注: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3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34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和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屋转让(买卖)合同、继承权公证书等);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7、房屋测绘资料;
8、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受让方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4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34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8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6.0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1.36元/ m2
4、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上市交易时需重新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计价格[2002]595号)

34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5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屋转让(买卖)合同等);
6、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7、房屋测绘资料;
8、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5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35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6.00元/ m2
⑵非住宅11.0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4、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上市交易时需重新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计价格[2002]595号)

35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6 办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借款合同;
6、抵押合同;
7、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6 办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36 办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36 办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5.预告登记

37 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备案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申请人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7 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
2、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规费缴纳窗口缴费;
3、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单。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指定的领证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权证领取窗口领证。

37 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80.00元/件
经济适用房:40.00元/件
⑵非住宅:550.00元/件
2、房产档案整理保管综合服务费(荆价函[2014]8号)
⑴私产:50元/每卷(证)
⑵公产:60元/每卷(证)
(保障性住房免收)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7 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四、办证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别提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8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个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
4、抵押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申请人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义务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8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房屋登记窗口受理业务;
2、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规费缴纳窗口缴费;
3、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单。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指定的领证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权证领取窗口领证。

38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80.00元/件
经济适用房:40.00元/件
⑵非住宅:550.00元/件
2、房产档案整理保管综合服务费(荆价函[2014]8号)
⑴私产:50元/每卷(证)
⑵公产:60元/每卷(证)
(保障性住房免收)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8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四、办证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别提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9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为受让方时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登记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9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39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9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别提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0 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他项权利登记审批表;
3、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金融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7、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8、登记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0 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40 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0 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别提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别提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地役权登记

41 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用益物权剩余期限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等);
6、登记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1 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 号窗口领证。

41 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1 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42 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5、用益物权剩余期限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等);
6、登记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2 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 号窗口领证。

42 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发改价格[2008]924号)

42 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43 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房屋转让(买卖)合同;
6、地役权转让合同;
7、登记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3 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 号窗口领证。

43 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3 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44 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4 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 号窗口领证。

44 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4 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7.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的其它登记

45 办理更正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注:1、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时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5 办理更正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提交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取办理结果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

45 办理更正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费。

45 办理更正登记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46 办理异议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6 办理异议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46 办理异议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46 办理异议登记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7 办理注销异议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权利人或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权利人需提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请求的文件;异议登记申请人需提交要求撤销异议登记的书面证明。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7 办理注销异议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取号,凭提交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
(三)内部审批流转

47 办理注销异议登记

三、缴纳费用

47 办理注销异议登记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48 办理房屋地址、名称或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变更批准文件或证明;
5、房屋测绘资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8 办理房屋地址、名称或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变更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号窗口领证。

48 办理房屋地址、名称或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40.00元/件
⑵非住宅 275.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公产:60.00元/卷
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3、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需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8 办理房屋地址、名称或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49 办理房屋面积变更或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变更批准文件或证明;
5、房屋测绘资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9 办理房屋面积变更或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 23、24 号窗口领证。

49 办理房屋面积变更或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9 办理房屋面积变更或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50 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证资料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0 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取号,凭提交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
(三)内部审批流转

50 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缴纳费用

50 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8.其它业务

51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一、提交资料
1、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
2、买受人的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1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凭提交资料在3、4号窗口受理业务;
(二)内部审批流转
(三)领证
在3、4号窗口领取备案证明。
三、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51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三、缴纳费用

51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四、办理时限

52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换证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书。
注:1、《房屋所有权证书》换证时还需提交房屋测绘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2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换证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属《房屋所有权证书》补发的,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口领证。

52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换证

三、缴纳费用
1、档案整理服务费(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2、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10.00元/本
注:1、属《房屋所有权证书》换证的,还需缴纳房屋测绘成果复制费。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需测绘。测绘费为:住宅1.36元/m2,非住宅2.40元/m2。(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52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换证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3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办

一、办证资料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遗失公告》和档案管理中心同意补发的证明。
注:1、《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补办还需提交房屋测绘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3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办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和身份证明在3楼3008室办理遗失公告;
2、公告6个月无异议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明在3008室开具同意补发的证明;
3、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4、属《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补办的,凭同意补发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5-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补发需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内公告);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53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办

三、缴纳费用
1、档案整理服务费(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60.00元/卷  
⑵私产50.00元/卷
2、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10元/本
注:1、属《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补办的,还需缴纳房屋测绘成果复制费。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需重新测绘,未经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房改房需测绘。测绘费为:住宅1.36元/m2,非住宅2.40元/m2。(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53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办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54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一、办证资料
(一)查询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的:
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其它必要材料。
(①房屋权利人:个人身份证明;
②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屋权利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③立案前律师查询: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明,当事人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二)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
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其它必要材料。
(①房屋权利人:个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利人的配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与房屋权利人的关系证明;
②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个人身份证明,继承或受赠公证书;
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明以及执行文书;
④公证、仲裁机构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⑤立案后律师查询与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注:委托查询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54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二、办理步骤
凭提交资料在档案查询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查询结果证明。

54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三、缴纳费用

54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四、办理时限
立等可取

55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办证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书面租赁合同。
注:1、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3、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55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21、2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和缴费通知单;
2、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23、24号窗口领证。

55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缴纳费用
1、住宅(鄂价房服[2002]77号):80元/套每次
2、非住宅(鄂价房服[2007]77号):1000m2以下200元/套每次;
1000 m2以上300元/套每次

55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56 办理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

一、办证资料
1、测绘委托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建筑施工平面图。

56 办理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

二、办理步骤
1、取号,凭办理资料在29、30号窗口受理业务;
2、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缴费通知单在15、16号窗口缴费;
4、凭缴费发票在29、30号窗口领取《预测算报告》;

56 办理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

三、缴纳费用
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56 办理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

四、办理时限

57 办理房屋面积鉴定

一、办证资料
1、测绘委托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原房屋测绘成果。

57 办理房屋面积鉴定

二、办理步骤
1、取号,凭办理资料在29、30号窗口受理业务;
2、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缴费通知单在15、16号窗口缴费;
4、凭缴费发票在29、30号窗口领取《面积鉴定报告》。

57 办理房屋面积鉴定

三、缴纳费用
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2200元/户
⑵非住宅:3500元/户

57 办理房屋面积鉴定

四、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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