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称,自4月24日起,在海曙、江北、鄞州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的宁波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通知》获悉,本次宁波实施区域限购限贷,限购范围为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区域。
《通知》指出,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此外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也做了相应调整,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同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每户100万元调整为每户80万元,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每户60万元。
对于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等,《通知》提及可按照“因情施策、分类调控”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有关调控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编辑者:admin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