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切实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

荆门房信网 2013-01-06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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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确保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筹措与保障工作:一是严格按照规定渠道筹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严格按照规定渠道,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 券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二是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企业参与公 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对企业给予适当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企业获得的贴息贷款要严 格按规定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三是切实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与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费用。四是严格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 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五是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政府规定比例配建并无偿划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商业设施出售出租收入, 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是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财政部 将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适时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扩展到全国。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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