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政策制定 加重处罚骗租骗购

荆门房信网 2013-02-0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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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保障房政策制定进度如何?据了解,《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现已完成了立法预案研究报告和专家建议稿,在立项论证完成后,就可进入立法程序。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违法成本低,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新条例中对骗租骗购有望增加罚则。


  (来源:东南早报)社会保障性住房,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省人大代表对此也高度关注。省人大代表徐平等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福建省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议案》,希望从立法层面上促进保障性住房有序发展。


  据了解,2009年,厦门市率先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有关保障性住房的地方性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践证明,该法规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此,代表们认为,我省有必要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和认真研究现行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立法。


  五种情形不得申请保障房


  根据议案中拟定的《条例》,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条例》明确,具有本省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省户籍的;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省户籍未满十年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代表们认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人群,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未满五年不可直接上市交易


  《条例》明确,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满五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条例》还设置了退出条款,申请家庭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申报并退出。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设区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隐瞒家庭收入最高可罚三万元


  对于法律责任,《条例》提出,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二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责任编辑:若英缤纷)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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