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信用等级初评和上报工作。
荆门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根据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经纪机构及第三人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和征集
第六条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基础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年检情况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良好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受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包括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社会公众反馈等方式。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
房管部门应定期将当地发改、人社、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的信用信息录入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可通过媒体、网络、信件等渠道,向房管部门反馈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第八条 市房管局应在荆门房管网上建立统一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经纪机构应及时、准确地申报机构信用信息,各地房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经纪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应对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反馈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信用信息审核的主要依据应当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按照《荆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良好信用信息同一事项以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计分一次。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信用实行分值评估和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分值评估是指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每年评估一次,产生年度信用评估值。
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年度信用评估值评定当年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信用分值评估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的办法进行。经纪机构的信用基本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每年依照《荆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经纪机构评级。
经纪机构等级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经纪机构 (信用优秀)、AA级信用经纪机构 (信用良好)、A级信用经纪机构(信用一般)、B级信用经纪机构 (信用较差)、C级信用经纪机构 (信用差)五个等级。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内的信用分值不低于100分。第二年评级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二)AA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分值不低于90分。第二年评级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
(三)A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分值不低于80分,第二年评级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为C级;
(四)B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分值不低于70分;
(五)C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内的信用分值低于70分;
当年新备案的经纪机构只公布信用信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荆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由市房管局根据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经确认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机构信用等级,由市房管局通过荆门房管网向社会公布。涉及经纪机构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当年信用信息应当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延长公布期限,其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为3年,受到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为2年。
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1年,对能够及时整改的不良信用信息可缩短公布期限,最短公布期限为3个月;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延长公布期,最长公布期限为2年。
第十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自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经纪机构,经纪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申诉,经审查,不良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确认经纪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或经纪机构在申诉期满后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十九条 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由经纪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认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不良信用信息进行修复或删除,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鼓励经纪机构对不良行为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经纪机构在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供整改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定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修复,同时根据整改情况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最短公布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
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对其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地房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后,市房管局应及时将评定结果抄送相关行政部门。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应当记入经纪机构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等级的使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AAA级机构,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具有推荐参加优秀经纪机构评选活动的资格;作为优秀信用企业推荐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办理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工作。
(二)AA级机构,可申报参与优秀经纪机构评选活动,优先办理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工作。
(三)A级机构,可以正常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按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四)B级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办理应当严格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房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不受理分支机构备案,暂停办理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不推荐参与相关部门表彰活动。
(五)C级机构,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取消其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纪机构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本机构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房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证经纪机构信用管理的公正性、客观性、完整性, 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荆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良好行为)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分值 | 信息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机构荣誉 | 1 | 获得国家表彰奖励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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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得省政府表彰奖励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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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得市政府表彰奖励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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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获得县级政府表彰奖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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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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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获得省级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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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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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获得县级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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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行为 | 1 | 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等捐赠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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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与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援助等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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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研、信息发布,被国家、省、市、县、协会等有关媒体采用的(广告除外)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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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按提供次数计算,1次1分,累计不能超过3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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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做好人好事经核实,造成较好的影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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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审定全年无投诉、零投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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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 | 1 | 商品房代理项目5(含)个以上、建筑面积10(含)万平方米以上;或二手房买卖委托100(含)宗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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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房代理项目3-4个、建筑面积5-10万平米;或二手房买卖委托代理60-100宗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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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房代理项目1-2个、建筑面积1-5万平米;或二手房买卖40-60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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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同一行为被不同单位表彰的,取最高级别单位的分值,不同行为被同一级别不同单位表彰的,累计加分;
2、 慈善救助与社会公益捐赠中,以2000元为基数,基础分为1分,每增加2000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3、行业调研文章和信息被国家、省、市、县、协会有关媒体采用的,分别按照5、4、3、2、1分计分。
荆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不良行为)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信息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A类 | 1 |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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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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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机构和个人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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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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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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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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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 1 | 分支机构未备案或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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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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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提供虚假登记资料被登记部门查实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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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监督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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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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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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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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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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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或虚假宣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其他文件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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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较重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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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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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 12 | 一项服务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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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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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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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披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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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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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以引诱、欺诈、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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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骗取、涂改、伪造、仿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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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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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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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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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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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C类 | 1 | 未按主管部门规定接受年检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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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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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委托服务时,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欺骗其接受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相关委托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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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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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强行收取佣金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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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内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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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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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影响行业形象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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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书面告知以下事项的: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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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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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经纪机构选用的合同和协议内容未盖公司公章,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或故意模糊条款对当事人显失公平,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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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开展业务的,或擅自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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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较轻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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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情节较轻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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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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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地产标的物提供交易居间服务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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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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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证书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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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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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经查证属实损害消费者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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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 1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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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主管部门规定上报信用信息以及有关检查材料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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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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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变更手续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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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取服务费用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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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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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者房地产委托服务合同保存期少于5年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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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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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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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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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按照上述分值扣分;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完毕,但经纪机构积极配合的,追减2分/次;经纪机构不积极配合,拒不整改,追减10分/次。
2、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减5分/次。
3、经纪机构在经营中引起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网络、来信、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经核查不属于经纪机构原因的不进行扣分,属于经纪机构原因,经纪机构不积极处理的,追减3分/次;造成上访事件的,追减5分/次,但经纪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协调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追减2分/次;造成群体上访事件且情节严重的,追减10分/次。
4、经纪机构因以上不良行为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通报的,分别追减20分、15分、10分、5分;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分别追减15分、10分、5分、3分。
5、经纪机构在上一年度出现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在评价年度内超过整改期限,仍然没有改正的,按同等行为分值减分。虽在上年度处罚减分,但评价年度在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并积极予以改正的,不扣分。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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